11月17日,泰国总理府副发言人拉查妲宣布内阁会议通过了《刑法》中堕胎条例的修正案。《刑法》原第301条和305条规定女性堕胎触犯法律,修正的法案条例允许怀孕不超过12周的女性堕胎,并将对孕期超过12周女性的堕胎处罚由原来的最高3年监禁或不超过6万铢罚款或两者并罚修改为判处最高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1万铢罚款。
修改后的《刑法》第305条规定将对以下必要或恰当情形下堕胎的女性处罚予以豁免:
1.继续怀孕或对孕妇自身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;
2.如果所怀婴儿有严重身心健康问题、出生后有重大风险的必要情形;
3.因性犯罪怀孕的情形;
4.怀孕时间不超过12周且坚持终止妊娠的情形。
据悉,此次法律修改是为了与2月19日泰国宪法院的裁定相符合。泰国宪法院此前裁定《刑法》第301条所规定的“女性自行堕胎,或在他人协助下堕胎将触犯法律”与《宪法》第27条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、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并受法律的同等保护”以及第28条“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”互相违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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